11月17日,象州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“自洗钱”案,被告人巫某犯贩卖毒品罪、洗钱罪,数罪并罚,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该案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施行后,来宾市审理的首例贩卖毒品“自洗钱”案件。
据介绍,今年8月6日,巫某在柳州市某地下停车场以400元价格将一小袋氟胺酮卖给张某。期间,巫某使用彭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收取毒资,后将毒资通过支付宝提现后,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到自己的微信。8月9日,巫某贩卖毒品后,又以同样的方式收取毒资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巫某明知氟胺酮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,已构成贩卖毒品罪。在贩卖毒品过程中,其借用朋友提供的收款码收取毒资,再将毒资伪装成朋友往来资金转回自己的账户,具有掩饰、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目的,构成洗钱罪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相关规定,法院对被告人巫某作出上述处罚决定。
法官提醒,将赃款转换为现金、金融票据、有价证券、买卖大宗商品等是常见的洗钱方式,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,加强个人账户管理,切勿出租和出借个人身份证、银行卡、微信账号和支付宝账号;不用个人账号为他人收款、转账,发现异常及时保存证据并报警。(杨晓华 姜 静)
责任编辑:卢彬彬